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4858号
南京恺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海峡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艳诉你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黄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南京恺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运营管理协议》及补充协议实际已于2022年3月2日解除;2.判令被告南京恺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地毯等损失费用3000元;3.判令被告南京恺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退还税费2250.5元;4.判令被告南京恺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委托经营收益21002.2元及逾期利息暂计294.03元(拖欠的委托经营收益为2021年7月30日至2022年3月2日21002.2元。逾期利息按委托经营收益的日万分之二,自应支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以21002.2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日暂计至2022年5月11日按日万分之二暂计294.03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9507元;6.判令被告南京恺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500元;7.判令被告南京海峡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恺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到第六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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