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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唐博识与被告北京首金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日期:2024-04-23
浏览次数:1,582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15302号   

北京首金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唐博识与被告北京首金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53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唐博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148元,于本裁定发生效力后退还原告唐博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15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01  69061713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3栋,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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