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15302号
北京首金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唐博识与被告北京首金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8日作出(2023)苏0105民初15302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唐博识不服本裁定,于2023年2月18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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