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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常晓芹与被告陈云才、南京海裕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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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6635号

陈云才、南京海裕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常晓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6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云才、南京海裕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常晓芹借款本金10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00元,由被告陈云才、南京海裕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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