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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叶离汉诉被告张吉福、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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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0644号

张吉福:

本院受理原告叶离汉诉被告张吉福、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杜尔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给予交通事故责任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42401.65元。医疗费:3719.65元医院发票护理费:10800元 120(元)x90(天)交通费:320元来回医院及交警大队的费用营养费:2700元30(元)x90(天)物损费:2362元衣服(400元)、裤子(280元)、手表(1200元)、电瓶车修理(155元)、头盔(100元)、腕关节支具(227元)

精神损害费:3000元误工费:19500元6500x3(月)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025)8357717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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