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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普宏装饰工程队与被告王斯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2024-3682)
发布日期: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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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3682号

王斯春: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普宏装饰工程队诉你(们)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普宏装饰工程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承包费273219元及逾期利息87284.67元(注:利息按同期LPR的1.5倍计算,暂计至起诉日,其中49000元自2017年2月18日起计算;80000元自2018年2月18日起计算;80000元自2019年2月18日起计算;64219元自2020年2月18日起计算,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赔偿金472000元及罚款50000元; 三、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税金6990.29元;四、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人员出场费用3657.96元;五、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分公司注销费用2110元;六、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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