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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刘星与被告刘康建、刘禄圩、孔庆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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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0421号

刘康建、刘禄圩、孔庆鸭:

本院受理原告刘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刘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二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10万元;2、判令被告一、二支付利息17万元(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2年7月12日);3、判令被告一、二支付利息16.8万元(以1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22年7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0月13日);4、判令被告三对上述第一、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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