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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卢升辉与被告赵尉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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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105民初21886号

赵尉宁:

本院受理原告卢升辉与被告赵尉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218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赵尉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升辉退还房租10,000元、押金2500元,共计12,500元;二、被告赵尉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升辉支付违约金2500元;三、驳回原告卢升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6元,由原告卢升辉承担56元,由被告赵尉宁承担2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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