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4843号
南京鹏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涛与被告南京鹏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 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退还剩余租金和押金,以及违约金,共计7747.5元,并应及时退还款项。收款账号:6217001370052483617。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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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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