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4002号
解和阳、周宇、杨洋: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熙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解和阳、周宇、杨洋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26400元;二、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违约金2640元;三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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