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4940号
南京鹏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朱鹏媛与被告南京鹏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司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南京鹏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朱鹏媛支付的押金2200元,租期内剩余租金2973.63元,租期内剩余物管费834.47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南京鹏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按照合同违约条款,支付原告朱鹏媛租赁合同违约金4400元;3、本案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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