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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张海彦与被告南京鹏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4-04-26
浏览次数:1,532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05民初4937号

南京鹏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彦诉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张海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租金4320元及违约赔偿金8640元,管理费762元,押金500元,合计14222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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