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4938号
南京鹏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胡蝶诉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胡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南京鹏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胡蝶支付的1个月押金1150元,18天租金689.9元(11月17日至12月4日),18天又9个月物管费777.6元(2022年11月17日至2023年9月3日),共计2617.5元;2.本案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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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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