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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汪云与被告任晓波、李其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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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632号

李其旺

本院受理原告汪云与被告任晓波、李其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任晓波、李其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汪云借款本金296,739.67元并支付截至2023年6月4日的欠息1055.44元;二、被告任晓波、李其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云借款利息、逾期利息(以296,739.67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5日起至2024年3月28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自2024年3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3.8%计算);三、被告任晓波、李其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云律师费15,000元;四、驳回原告汪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351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8371元,由原告汪云负担71元,被告任晓波、李其旺负担83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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