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5004号
南京海裕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红波与你、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金谷路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裁判被告支付原告2022年12月至2023年7月工资合计27,44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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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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