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2169号
王雷青、王为家: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明基医院有限公司诉你们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2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王雷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明基医院有限公司支付28,000元及利息(以28,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为家对被告王雷青上述债务承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南京明基医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王雷青、王为家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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