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2452号
杨芃、吴梦卓: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名仕人力资源开发咨询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名仕人力资源开发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杨芃、吴梦卓返还原告预付款人民币100000元,车费5100元,合计105100元,并且支付相应的利息41403.9元(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LPR的4倍,自 2021年1月25日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合计146503.93元;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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