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3155号
孙玮、顾玮、胡文卿: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龙江体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龙江体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孙玮、顾玮、胡文卿支付南京龙江体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面的款项:1.41.9万元及其一般债务利息(41.9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1日开始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按照日利息万分之四计算);2.律师费1万元;3.加倍债务利息(以41.9万元为基数,按照日利息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从2021年3月31日计算到4月30日;以42.9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30日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4.原来案件的受理费3867.5元。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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