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3292号
袁琳森、邵天歌、张卫忠、叶水星: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百盈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百盈钢管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袁琳森、邵天歌、张卫忠、叶水星分别在20980万元、6996万元、88万元、300万元范围内对原告在(2022)苏0192民初5011号判决书中确认的中闻建设有限公司对南京百盈钢管租赁有限公司的既判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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