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3893号
温旭东:本院受理原告张淮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2479.55元及利息(以22479.5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2、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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