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1703号
双立恒通新材料科技(淮安)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和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宁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马成明、龚燕、江苏铭远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以及你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217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江苏宁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和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1,212,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60,600元;二、被告江苏宁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和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三、原告和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对《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标的物空心轴检测设备4台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马成明、龚燕、江苏铭远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双立恒通新材料科技(淮安)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江苏宁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清偿范围内向江苏宁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五、驳回原告和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9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896元,由原告和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616元,由被告江苏宁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马成明、龚燕、江苏铭远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双立恒通新材料科技(淮安)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1,280元。限你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执行措施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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