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7307号
牛新兰、张培忠:
本院受理原告王清河诉你与开封福润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王清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外购药费)9644.53元、护理费981,485元、营养费225,200元、残疾赔偿金差额378,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789元,其他护理必需品21,149.91元,水电多耗费用62,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0元,合计1,782,268.44元;2.判令保留原告继续治疗费等相关费用的诉权;3.判令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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