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1772号
山东福思特陈设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港宁装璜有限公司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港宁装璜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于2021年3月26日签订的“木制品施工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合同预付款210,000元,以及暂计利息10,645元(以21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3月27日起暂至起诉之日,后续利息仍然按照上述标准,直至实际给付之日)。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违约金暂计981,000元(按照合同中约定每天3000元,暂计至起诉之日;后续违约金仍然按照每天3000元,直至实际给付之日)。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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