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6546号
福建诚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木华与被告福建诚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杨木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福建诚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杨木华赔偿785132.96元投资损失,并以此为基数从2021年5月13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货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2月4日资金占用利息为64676.67元,暂合计为849809.63元;2.判令被告二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一福建诚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第一项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均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13 69061797 徐倩
开庭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B3栋,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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