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4999号
刘海利: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融城支行诉被告刘海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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