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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齐鲁智慧(山东)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青岛融创嘉业地产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昊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济南世牛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德丰新能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2-11-30
浏览次数:1,334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4994号

济南世牛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原告齐鲁智慧(山东)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你和青岛融创嘉业地产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昊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德丰新能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连带支付票据款人民币1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票据到期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三日后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171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4994号

山东德丰新能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原告齐鲁智慧(山东)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你和青岛融创嘉业地产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昊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济南世牛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依法判令被告连带支付票据款人民币1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票据到期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三日后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171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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