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8685号
南京舒居乐门窗有限公司、丁雄保:
本院受理原告陶韵成与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陶韵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第二被告继续履行《门窗销售合同》,按约定完成剩余门窗的制作与安装; 2、判令第一、第二被告按照约定更换厚度不合规的玻璃; 3、判令第一、第二被告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自2021年11月24日起至今拖延工期违约金64800元(按本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一/日计算,即30000/100=300元/日,自2021年11月24日起至2022年6月28日,共计214天);4、判令第三被告对前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第三被告按其展会售后服务条款,返还已付货款25480元,并支付违约赔偿金1274元 (25,480*5%=1274),举报商户奖励1000元;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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