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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巧云诉被告徐家祥、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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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8967号

徐家祥:

本院受理原告孙巧云诉被告徐家祥、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药费11003.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50元/天*12天)、伤残赔偿金:120356、精神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26857.5元、护理费10080元(2280+100元/天* (90-12))、营养费4500元(90天*50元/天)、交通费800元,财产损失费700元,鉴定费2900元,合计182796.83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025)8357717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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