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5377号
南京匠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功:
本院受理原告凌越与被告南京匠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 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南京匠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销售合同》;二、请求判令被告南京匠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合同价款2400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南京匠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律师费;四、请求判令被告陈功对被告南京匠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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