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6758号
南京东润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栖霞区银茂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东润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67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南京东润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市栖霞区银茂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549,266.46元及利息(以549,266.46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在对南京东润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对南京东润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三、驳回南京市栖霞区银茂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93元,由被告南京东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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