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4834号
南京亦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王欣与被告张志强、周洋帆、陈建华、第三人南京亦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4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王欣269,400元;二、被告张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王欣89,800元;三、驳回原告王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125元,由原告王欣负担3739元,被告陈建华负担5341元,由被告张志强负担20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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