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4887号
李思诚:
本院受理原告苏安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苏安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70万元以及利息(自2019年4月1日起,以17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化24%的利率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为574600元;自2020年8月21日起以170万元为基数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止,暂计至2 021年3月8日为:144717.22元。暂共计2409317.22元);2、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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