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419号
江苏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程雷诉被告江苏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程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2、判令被告通过其侵权行为所在平台向原告公开道歉;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包括律师费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时10时0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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