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4651号
苏豆豆:
本院受理原告石启松与你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2) 苏0105民初46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原告石启松诉被告苏豆豆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启松提出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启松撤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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