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8549号
吴凌涛: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五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和第三人安徽嘉诚嘉烨区块链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五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买断款10495.44元,并支付原告自2022年6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10495.44元为基数按照LPR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发生的律师费15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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