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8439号
南京暖尚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高耐大因刀具(青岛)有限公司诉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8439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暖尚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高耐大因刀具(青岛)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15,000元;二、驳回原告高耐大因刀具(青岛)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高耐大因刀具(青岛)有限公司负担525元,被告南京暖尚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52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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