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4397号
项冬玲: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君、项冬玲、徐敏勤、徐甜甜、黄臣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苏0105民初4397号,被告黄臣、项冬玲不服本院判决,提出上诉请求为: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等全部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告徐甜甜不服本院判决,提出上诉请求为:1.请求依法撤销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苏0105民初4397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判令一审、二审诉讼由被上诉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向你送达上诉状,因你下落不明未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第十五日。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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