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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糜桂峰与被告干家浩、程显嘉、山东博美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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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4289号

干家浩、程显嘉、山东博美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糜桂峰诉你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原告医疗费349.83元、误工费26220元、护理费3900元、营养费900元、交通费307元、住院伙食补助15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2、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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