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5265号
韩威、程鸣、王刚、杭军翔: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牛哥段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52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韩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牛哥段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缴纳出资30万元;二、被告程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牛哥段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缴纳出资30万元;三、被告杭军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牛哥段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缴纳出资20万元;四、被告王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牛哥段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缴纳出资20万元;五、被告程鸣、杭军翔、王刚对被告韩威本判决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韩威、杭军翔、王刚对被告程鸣本判决第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韩威、程鸣、王刚对被告杭军翔本判决第三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被告韩威、程鸣、杭军翔对被告王刚本判决第四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韩威、程鸣、杭军翔、王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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