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5225号
伍江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伍江波、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5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伍江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支付理赔款16,500元;二、驳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元,由伍江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四年三月一日
联系人:曹琼琼
联系电话:(025)6906178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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