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胥艳、李俊萍、王苗苗、莫翠招、胡金改诉被告高祥美、彭令英、李金龙、孙希梅;第三人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如皋市国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6688号
高祥美、彭令英、李金龙、孙希梅、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如皋市国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胥艳、李俊萍、王苗苗、莫翠招、胡金改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胥艳、李俊萍、王苗苗、莫翠招、胡金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确认原被告承兑汇票买卖(民间贴现)无效;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买票据款825,891元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以825,891为基数,自2020年7月16日起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给付之日);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3栋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联系电话:025-83577192,025-83571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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