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0105民初13859号
徐州天利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韩立、闫雪: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泽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38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州天利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韩立、闫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泽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归还借款3255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325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京泽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295元,减半收取3147.50元,由被告天利源公司、韩立、闫雪承担3077元,原告泽实公司承担70.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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