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8506号
陈仁智:
本院受理原告罗远翠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罗远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铝合金预付款10,00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拆除费用5000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工期延误造成房屋租赁损失15,000元;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八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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