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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孙德高与被告贵州镖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贵州镖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贵州淮黔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赵杨、王殷林、王坚、朱峰、林悦、王金霞、林旭斌、王进东、王雪梅、王梦源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3-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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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7283号 

贵州镖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贵州镖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贵州淮黔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赵杨、王殷林、王坚、朱峰、林悦、王金霞、林旭斌、王进东、王雪梅、王梦源:

本院受理原告孙德高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孙德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全部被告向原告偿还垫付款及损失112579元;二、依法判令被告1和被告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773.7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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