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丹阳市皇塘镇恒卓塑料制品制造厂与被告河北世臻商贸有限公司、徐州元典商贸有限公司、邯郸市双清水处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沭阳县禾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河南驿汇通商贸有限公司、镇江锦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江山市云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高度标识设计有限公司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4095号
河北世臻商贸有限公司、徐州元典商贸有限公司、邯郸市双清水处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沭阳县禾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河南驿汇通商贸有限公司、镇江锦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江山市云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高度标识设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丹阳市皇塘镇恒卓塑料制品制造厂与你们票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付千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款489744.88元及自2021年8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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