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7036号
王颖、武松林: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世联晟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世联晟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颖缴纳缴纳应缴出资36万元、被告武松林缴纳应缴出资24万元;2、判令两被告对未出资2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联系电话:025-8357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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