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6777号
南京麦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朱信伟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朱信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合同》以及相应的授权委托书;2.要求判令被告返还租用房屋;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人民币16500元(暂计至2023年4月4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房屋之日);3.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延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人民币11000元;要求判令被告支付使用承租房屋产生的水、电和燃气等费用(按实际计算至被告返还所占用房屋之日);4.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承租期间产生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531.63元(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的费用,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占用房屋之日);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2王法官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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