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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媛与被告戴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5-04
浏览次数:1,340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9149号

戴启林:

本院受理原告张媛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9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戴启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媛借款本金9000元;二、驳回原告张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媛负担90元,被告戴启林负担11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

联系电话:(025)835772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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