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9157号
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鸿运鑫汇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成都龙泉力源炭素有限公司诉你们票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91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鸿运鑫汇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龙泉力源炭素有限公司支付540,000元及利息(以54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79元,减半收取4,639.5元,由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鸿运鑫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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