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南京森之润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千融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诗贵、杨松、杨志刚、濮涛、梁永雄、何社松、陈玉平、陈晓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3590号
李诗贵、杨松、杨志刚、濮涛、梁永雄、何社松、陈玉平、陈晓凤: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森之润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千融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诗贵、杨松、杨志刚、濮涛、梁永雄、何社松、陈玉平、陈晓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35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千融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森之润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9,757元及利息(以389,757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京森之润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334元,由被告南京千融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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